上海综合保险合并社保办理条件?条例内容:第一条(目的)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,规范单位用工行为,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,根据本市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第二条(含义)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(以下简称综合保险),包括工伤(或者意外
上海综合保险合并社保办理条件?
条例内容:
第一条(目的)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,规范单位用工行为,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,根据本市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(含义)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(以下简称综合保险),包括工伤(或者意外伤害)、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。
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,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,在本市务工、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员。
第三条(适用范围)本市行政区域内,经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(包括外地施工企业)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个体经济组织(以下统称用人单位)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,适用本办法。
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:
(一)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。
(二)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。
(三)按照《引进人才实行〈上海市居住证〉制度暂行规定》引进的人员。
资质认证
第四条(管理部门)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,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,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。
市公安、建设、财政、工商、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(缴费主体)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,缴纳综合保险费。
第六条(登记手续)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,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。初次使用外来从业人员或者初次进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单位,应当在获得批准使用外来从业人员之日起30日内,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。
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,应当在申领《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,到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。
综合保险的具体登记事项,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。
上海综合保险和社保合并政策 扩展
不可以合并。综合保险的主导方是保险公司,实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,是一种商业行动,只不过是有政府委托的背景,而社保则完全不同,社保纯是政府组织的,是对全社会的基本保障,是一种社会制度,要求的目标很明确。人人参与。人人有保障,所以社保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普遍性,带有强制性。
上海综合保险和社保合并政策 扩展
是这样的
新三险就是社保或者上海称之为城保,因为上海的综合保险已经并轨至城保了,为平稳过渡,目前上海的政策是:如果是城镇户口的,参加五险(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生育、失业);如果是非城镇户口的,参加三险即新三险(养老、医疗、工伤);参保单位未提出参加五险的,默认为非城镇户口参加三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