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申请。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的小微企业,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地的街道(镇)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。 (二)初审。 1.街道(镇)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陆“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系统”,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审核。 2.街道(
(一)申请。
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的小微企业,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地的街道(镇)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。
(二)初审。
1.街道(镇)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陆“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系统”,对申请企业资格进行审核。
2.街道(镇)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,确定申请补贴的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签订以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。
符合申请条件的,将查询比对结果截屏,与所需材料拍照,一同上传业务办理系统(业务办理系统未开发完成前,建立电子档案备查),同时在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》(附件1)与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花名册》(附件2)上签署意见、盖章,报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,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。
(三)复审。
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申请进行复审,无异议的,在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》(附件1)与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花名册》(附件2)上签署意见、盖章,交回街道(镇)公共就业服务机构。
(四)公示。街道(镇)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季度末将补贴审核结果〔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公示》(附件3)〕,在街道明显位置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,将公示结果反馈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。
(五)补贴发放。
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季度末编制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资金明细表》(附件4),向申请企业发放补贴,并保留好补贴发放相关证明。